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重新进行梳理,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
一、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3.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4.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1.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中的“不经常”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4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上述情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除自然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三)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发布之前,暂按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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