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数据。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汽车专用仓储场地。
五、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认定证明,向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
仓储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下列材料向主管海关备案:
(一)经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备案证明;
(二)与试点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代理委托协议;
(三)符合本公告第四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及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系统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实行监管。
六、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向主管海关申报时,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
七、试点企业应当凭汽车平行进口专用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区进口。
八、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进口转关、出区进口、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
十、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保证如实申报,并按照海关监管的时限和要求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保税仓储和进出区操作。若有违反承诺内容或其他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暂停为其办理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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