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为做好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外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
(一)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申报主体为研发中心本身;
(二)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申报主体为研发中心所属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申请认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
(一)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所属企业)由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人员及设备原值标准: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4)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本通知所述“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和“设备”的有关定义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二)研发中心或所属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研发中心或所属企业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专项审计报告。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
作为独立法人的,专项审计应包括的内容: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年均支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原值。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专项审计应包括的内容:研发总投入情况;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年均支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原值。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
作为独立法人的,须提供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原值的专项审计。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专项审计应包括的内容:研发总投入情况;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原值。
(五)研发中心已经签订购置合同并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内交货的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3、4)。清单所列设备交货后,须于次年一月底以前补交设备原值专项审计报告;
(六)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5)。
注:上述申报材料须提交一式三份,统一采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日-7月31日,2017年的申报期限延至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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