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咨询吧!

领先的RFID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用技术、经验、实力让您的资产管理更智慧、更轻松!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上海市税务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的;

(四)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六)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

(二)与《裁量基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决定,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纠正。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裁量基准》中所称“三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36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统一基层分局对逾期申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提高税法遵从,促进征纳和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及近期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部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一条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根据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删除原第十一条中“情节严重,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15日”;删除原第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三)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对拟作出减轻处罚的案件,不再区分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的集体审议范围,与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四)调整两项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

一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三“违反纳税申报类”第(一)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的,对个体工商户处每次二十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每次五十元罚款。

2.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1)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2)有未缴销发票或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3)未缴销发票份数较多或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第(五)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广东江湖云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湖云),江湖云是中国领先的RFID物联技术、云端物联管理系统创新型企业,以及物联网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物联网RFID技术的研究与物联技术管理系统开发。为政企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升级提供专业的RFID物联技术与智能管理系统。 我们在政企、高校、医院、部队、集团管控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技术、立志成为中国最大的物联管理系统服务商! 首创:物联网管理系统平台+智能硬件+RFID芯片 三维一体的产品模式,通过技术与行业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满足政企客户对资产数据治理和运营的核心需求;致力于实现资产数据价值的最大化运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损耗,提升资产价值。 在物联网行业,江湖云聚焦固定资产管理、智能仓库管理及智慧门店管理三大业务版块;为客户提供先进的RFID技术、高性能智能硬件、智慧管理系统和物联管理整体解决方案。
欢迎咨询我们或拨打咨询热线: 13145990009立即咨询

江湖卫士RFID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领先的RFID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用技术、经验、实力让您的资产管理更智慧、更轻松!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14599000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400-893-1893

二维码
微信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