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表证单书合法性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市局、区局税务机构分步“挂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体安排,实行分步分级方式更换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现将市局挂牌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调整完成期间20个表证单书的正文中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的但具有合法性表证单书通知如下,请周知。
内容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的表单《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未申报出口退(免)信息明细表》《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税务事项告知书》《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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