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税务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
(三)取得烟、盐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货物的收入;
(四)属于免税项目的收入(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
(五)餐饮业、娱乐业、建筑业、租赁及销售不动产等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六)其他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五、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
(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证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代征税款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邮政部门对其依法代征相关税(费)。
七、代开发票其他事宜
(一)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委托邮政双代”中,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记账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征税款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废止。
九、咨询电话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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