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限制注销登记的企业;
(11)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登记程序
1.企业简易注销信息公告。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相关简易注销信息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30日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平台自动关闭简易注销登记入口,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主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撤销公告后不能再次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2.登记机关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异议信息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时交换至内网业务系统。公告期满,企业申请人正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系统所展示的公告信息、异议信息,以及企业是否存在警示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向企业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但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向企业申请人发放《不予登记决定通知书》,登记机关对异议信息不作实质性审查;
(3)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且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向企业申请人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提交材料要求
企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再提交投资人决议(定)、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清税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属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情形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其《注销登记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属于虽有债权债务但已清算完毕情形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其《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署。
六、其他要求
1.熟悉业务软件。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尽快熟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平台和省局内网登记系统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各项应用功能,充分运用好各平台信息共享、警示信息提示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扎实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自主选择注销登记程序。通过多渠道提供详细办事指南、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图等宣传材料,提高企业办事效率,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落实到位。
各地在贯彻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登记机关报告。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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