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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公平正义,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其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各项应税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根据持股比例核定其自然人股东或者个人投资者当年应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存在个人挂靠经营的,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对挂靠经营项目收入,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项目负责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六、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派驻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工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执行,由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项目负责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据实征收。

(二)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以及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作为本地独立纳税人对待,分别按本公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实施,未尽事宜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此前我局在2015年出台了2号公告,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规范。现文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废止,为保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公平,我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公告第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保持原来核定征收率基本不变

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核定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原2号公告的精神和内容,核定征收率保持不变,实现政策的有效平移。

(三)限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的适用范围

在原2号公告的基础上,本公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个人投资者。

(四)增加房地产开发行业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

针对实际征管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挂靠经营的现象,公告第三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存在个人挂靠经营行为的,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理清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的税目适用

公告第四条指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公告第六条规定,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区分两种情形执行,一是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在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工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执行,对项目负责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规定据实征收;二是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以及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或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作为本地独立纳税人对待,根据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别按公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一方面,考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年一定,自1月1日起执行,既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也保证了纳税年度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与原来的2号公告也刚好实现时间上的顺利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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